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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郑州禁毒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郑州禁毒协会,简称禁毒协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Narcotics Control Association;译名缩写ZNC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禁毒的专业人员,易制毒相关行业及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旗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以“四禁并举,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和有关禁毒政策为工作指南;团结和组织郑州市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社会各界力量,协助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增进禁毒工作协作交流,加强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研、为禁毒宏观决策建言献策,为无毒害郑州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在禁毒宣传教育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协助、支持郑州市禁毒职能部门开展相关禁毒工作,为政府禁毒部门宏观决策建言献策。

(二)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毒情调研和禁毒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毒害市创建”工作,夯实禁毒工作社会化基础;

(四)积极开展戒毒活动,参与戒毒帮教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学校)戒毒与社区(学校)康复工作;组织社区及学生到郑州市禁毒基地参观学习,了解毒品的危害。

(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六)表彰、奖励在群众性禁毒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组织和模范个人;

(七)组织和整理、收集禁毒理论书籍、期刊、报纸及电子文献,建立禁毒文献档案库,接受会员查询、借阅;

(八)编缉刊印协会期刊用于内部交流;建立禁毒网站及公众号,向社会开放,普及宣传毒品的危害。

(九)协助郑州市禁毒委组织、培训、青年志愿者工作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协助郑州市禁毒委员会,承办和组织郑州市禁毒成果展览及重大禁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郑州市禁毒事业,增进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意识;

(十一)可提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服务。

(十二)协助会员单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十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十四)承担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本会宗旨,并参与本会活动。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

1、热心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2、尽自己所能为禁毒事业作贡献。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

4、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者或爱好者。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1、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独立稳定的合法组织机构、有良好社会信誉、积极热心开展禁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依法登记的慈善、公益团体。

(六)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对本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员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协会批准后发放统一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受本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

(五)每年组织一次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或参观学习禁毒先进单位。

(六)每年组织一次有专家组成的培训学习,以提升对毒品的认识。

(七)每年开展一次宣传推介和表彰活动,提升会员单位的社会形象。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九)可提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服务。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协会开展有关的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进度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_3_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电话其他方式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适用于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社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禁毒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本会会员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仍需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聘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前领导及相关领域的爱好者,可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名誉职务。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3 %【最高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10  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当冠以本会全称。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本会章程和相关琮理办法,结合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五章  党的建设 廉政建设 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郑州市禁毒协会党支部,秘书长为联络人。委派专人为本会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2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