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主观明知就能脱罪?湖北荆门:依法抗诉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我以为拿到的是白糖或者香精之类的,真的不知道是毒品!”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交易的物质系毒品,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2025年4月28日,经湖北省荆门市检察机关抗诉,一起遗漏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案件,抗诉意见获二审法院采纳,增加运输毒品罪罪名的同时对被告人加刑三年。
经查,2023年10月,被告人闵某、刘某某先后二次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找梁某某购买600克依托咪酯晶体后,回到湖北省钟祥市城区的租住屋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玻璃杯、搅拌棒、注射器等工具以及空烟弹壳等外包装和烟油等原料,制成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600个。后闵某将上述烟弹贩卖给兰某,兰某转卖他人。
2024年5月22日,钟祥市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闵某、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是闵某寄售行的雇员,闵某两次安排刘某某帮忙开车去广西,并未告知刘某某是去购买毒品,闵某和刘某某全程无犯意联络;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在闵某和梁某某的电话语音联系过程中,双方并未提到毒品;刘某某并未参与试吸和交易,刘某某不是试吸和交易的行为人;在刘某某、闵某轮换开车回钟祥的过程中,刘某某并未持有毒品,刘某某全程无异常行为,据此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明知闵某交易和运输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2024年12月30日,钟祥市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虽然辩称自己事先不知情,但其两次跟闵某驾车1000余公里远赴广西柳州,闵某与梁某某交易时在场,看到闵某使用大额现金交易,看到试吸、试闻依托咪酯晶体的全过程;交易时间均为深夜,交易地点在偏僻的村庄或隐蔽的荒山,交易完后即刻连夜返回钟祥,符合《昆明会议纪要》关于“被告人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情形,且被告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确属被蒙骗,因此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交易对象是毒品,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2025年4月8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支持抗诉决定,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2025年4月28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